近日,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引发各界很大注目。有关专家指出,当前经济发展中不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法治缺陷有关,前进依法治国,将为正在转型中的中国经济带给新的红利,也将大幅度减少中国经济的成本。日前,就中国经济法律中不存在的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赵国鸿。
经济法律亟须调补“溢” 问:法治在建构现代化国家经济管理体系中起着关键、不可或缺的起到,但目前在一些最重要经济领域,还不存在着法律空白,亟须调补“溢”。请求您讲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问:法律空白首先展现出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领域,在这些领域,主要倚赖的是党的文件、国务院和各涉及部委施行的法规,缺少更高层级法律的确保,比如《宏观调控法》、《产业政策法》等。 其次,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缺少为可持续发展获取充份确保的法律。
例如,《洗手空气法》缺位,必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法》向《洗手空气法》的过渡性。 第三,在所有制领域,我国国有企业起到和影响极大,但至今没《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法》。 第四,在技术变革和信息化方面,目前法律制度没能充份鼓舞、维护和规范技术变革和信息化,使其起到没能有效地充分发挥,例如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等方面,法制建设显著迟缓于实践中。
第五,在收益分配制度领域,亟需完善收益分配调控法律法规。财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收入调节严重不足,有利于收益差距的增加;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激化了国民收入向政府部门的集中于;对地方主体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方面的监管不力,间接唤起了地方政府用不规范方式提供财政收入。 过时法规应当清扫 问:新的法律亟须创建,原有的法律也必须及时改动或清扫,直说,目前不存在哪些内容过时的法规? 问:在环境资源方面,《资源税暂行条例》制订于1993年,2011年做到了修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管理规定》制订于1994年,1997年做到了修改。尽管做到了局部完备,但这两部法规依然领先于实践中,尚待更加全面修改和升格。 在外贸方面,由于路径倚赖、部门利益等原因,出口导向的法律、制度、政策没获得及时调整,必需尽早完备外贸法律法规;在城市化和城乡、工农协调发展方面,目前法制建设相当严重迟缓于较慢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大量再次发生的农民工群体事件、征地纠纷、征地纠纷、小产权房等都与此相关。
户籍管理法律制度与现实发展相当严重不适应环境,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三农”问题的解决问题;《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施行,1988年、1998年、2004年先后修改,仍没解决问题在土地用于方面的两个主要问题,必需抓住完备;《国务院组织法》是1982年制订的,距今已近30年,内容过珍,有些条款也迟缓于实践中,造成中央政府的组织机构设计无法为改变经济发展方式获取更加有效地服务。 还有一些法律制度层次和效力过较低,有适当提高。例如,通信业已沦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然而至今只有电信条例,没通信法。
在资源环保方面,2009年国土资源部制订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层级太低,效力严重不足,足以遏止铁矿矿山导致的环境污染、环境与资源毁坏和矿山地质灾害,有适当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
依法办事获释经济新的红利 问:今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获释经济新的红利? 问:在我国,司法独立不是指独立国家于立法权,而是指司法权独立国家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现实中由于权力本位的长年历史文化底蕴,司法权只是行政权实行其意志或者政策的工具,至今没挣脱行政权附庸的现实,这违背国家基本权力结构的设计想法,有利于构成经济发展方式改变的法制环境。 增进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的法律制度,只有经过实行,才能确实发挥作用。
目前法律在实行、监督中,一是要在技术上强化法律的细致度和可操作性。二是要解决问题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协商、不交会的现象。
三是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人员不道德。四是避免行政性独占,杜绝行政介入司法和政企不分的现象,优化资源配置。五是压制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解决问题一些部门执法不公,行政复议起到不彰的问题。
六是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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